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黃金龍
- 原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彭瓊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代 理 人 彭瓊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思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思亮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因出境並於民國114年4月17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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