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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2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文同即川妹子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36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26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