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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6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聲請人
鼎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4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鼎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謝麗玲 第一商業銀行永春分行 114年2月28日 77,669元 RA1194908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62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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