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565號
- 聲請人
- 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冠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官志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示日是否為民國114年5月12日?請具狀陳明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1156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官志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示日是否為民國114年5月12日?請具狀陳明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