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364號
- 聲請人
-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克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世炫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1236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世炫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