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717號
- 聲請人
- 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進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凱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實繳1,000元,請補繳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1371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凱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實繳1,000元,請補繳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