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236號
- 聲請人
-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名裕
- 相對人
- 鍾安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於民國114年8月18日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19236號 編號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民國) 票據號碼 001 111年5月30日 3,000,000元 112年11月30日 TH 0000000 002 111年9月21日 6,000,000元 112年9月15日 CH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