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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50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傅若婷
相對人
泰力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泰力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相對人
黃義雄

邱耀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1,411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 17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81,41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506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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