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楊承翰
- 當事人威許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威許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軒 代 理 人 陳育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璿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 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馮姿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