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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79號

給付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上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呂永泰
被告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裁定限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萬216元,此裁定已於114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繳費系統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7頁),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179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留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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