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61號
- 聲請人
- 黃廣秀
- 代理人
- 陸詩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23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等情,乃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據。而就兩造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尚需經調查辯論,聲請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