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姚水文
- 法定代理人蔡育仁、李俊成
- 原告創光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萬達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創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仁 被 告 萬達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963萬4,795元(如附表所示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萬1,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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