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0號
- 原告
- 創光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育仁
- 被告
- 萬達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963萬4,795元(如附表所示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萬1,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16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963萬4,795元(如附表所示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萬1,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