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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71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蔡牧容

原 告
沅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懋陽景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9元(原告係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舊法時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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