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0號
- 原告
- 朱鏡儒
- 被告
- 欣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聖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7,600元(含加計聲明第二項至起訴前之請求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83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7,600元(含加計聲明第二項至起訴前之請求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