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98號
- 原告
- 諾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JONE JENGHORNG CHEN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家平、鄭詩靜、銘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曜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朱家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89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家平、鄭詩靜、銘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曜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朱家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