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0號
- 原告
- 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翰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越成功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97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越成功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