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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76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李家慧

原告
熊家富
被告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政昇
被告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
被告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
被告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揭裁定已於114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等資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7至5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76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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