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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73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欣苑

原告
鄭珮騏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告
李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在網路Dcard社群「塔羅」版,以暱稱「joan」發表如附件所示貼文侵害原告名譽,減損原告之職業信用、營業信譽,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核屬因侵權行為涉訟。又因網路資訊之傳播無遠弗屆,任何人僅須以電腦或手機連結至網路,無論在何處均可觀覽上開貼文,則本院轄區亦可謂為侵權行為地,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職業命理業者,於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營業,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3日尋原告為其女改名,給付報酬新台幣(下同)9,000元,原告遂提供命名參考,被告女兒「陳」姓,可就名一「妯、妗、娠、妘」,名二「姍、娉、娟、娌」選擇組合,並解說各姓名組合之命理,並未命名陳妯娌、陳妊娠等名,且自111年11月起至112年11月止,陸續提供命理解說,足見原告已盡力完成命名、解說命理服務。然被告不滿意原告提供之命名參考,一直不斷騷擾,原告表示願退還其女之命名費用3,600元,被告仍不滿意退回金額,甚至以LINE表示要對原告提告,原告無奈只好封鎖被告,於112年10月間終止服務,致被告心生不滿,竟在網路Dcard社群「塔羅」版,以暱稱「joan」發表如附件所示貼文(見卷第13-28頁),不實指稱:「…五星評論是給客人小禮物,要求客人幫忙洗評論」、「服務沒完成,直接封鎖我,是在騙錢?」、「非常不准,而且很會凹」、「…然後給我一堆俗氣的字!誰會給自己的小孩叫妊娠」、「態度超級差」、「妳對客戶就只能這個爛態度」、「B32、2023,11月9日23:06」等語,然原告提供之命名參考均非不雅文字,命理解說內容前後連貫,無改口追問之情,被告就原告說明其女之命理呈現個性亦表示贊同,原告才表示「可以拜託幫我寫一個評價送五帝錢保平安」,並未要求給予好評即所謂洗評論,另被告就原告之解釋回應又加以詆毀,可見被告非基於消費經驗之合理意見表達,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減損原告之職業信用、營業信譽,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0萬元,並刪除如附件所示之貼文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並應刪除如附件(見卷第13-28頁)所示「塔羅」版上暱稱「joan」之貼文,不得再行散布。

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原告對外提供營業服務,又長期於Google、YouTube、Instagram等網路公開平台自我宣傳及吸引客戶,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及第689號解釋之意旨,應認定為可受公評之人,且參酌命理命名服務性質無客觀標準,消費者多需仰賴網路評論評估,故評論自由更具公益意義,服務品質應接受社會檢視,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消費者基於自身消費經驗所為之評論,應受憲法第11條之保障,況業者得提供相關事證回應消費者評論,供社會大眾自評,不應動輒透過司法資源刪除消費者評論,讓潛在消費者失去評估參考機會。

㈡被告於111年11月3日尋經營命理業之原告為被告之女改名,原告表示需連同被告之名一併更改才有效果,被告乃同意以報酬9,000元為被告及被告之女改名。原告提供諮詢當下,被告因資訊繁雜無從細究,且當面難直言其研判不準,嗣被告聆聽錄音,發現原告對被告配偶稱「應該有結過婚」經歷,經被告配偶否認後,即改追問是否同居、交往很久,直至得到肯定答覆才罷休,又對原告言「妳女兒她是屬老鼠生在陳家,就腦筋不聰明」,被告等家屬因孩童僅2歲無從判斷學習狀況面露驚訝,原告才改稱其不愛讀書,然社會上實際不乏屬鼠陳姓傑出人士。又被告在111年11月13日收到原告提供命名,其中包含妯、娌、妗、娠等字,然「妯娌」乃兄弟之妻互稱,「妗」為舅母之義,「娠」容易引申為「妊娠」之意,均屬字義粗俗不雅,被告於111年11月17日反映用字俗氣,難以接受,原告於同年11月18日以LINE回覆「一起想字」,並表示自己很忙,即未再提供命名,就被告請求依約解釋命名理由,稱願在深夜時段提供,然被告因家庭照顧時程難以配合,迄被告於111年12月24日更改在GOOGLE網路平台評論後,原告於同年12月25日傳送其11月18日所寫草稿予被告,應不符合已完成正式命名服務。雙方締約之初,原告堅稱母女需同時改名才有效,被告因此支付雙份費用,原告未完成被告之女命名服務,等同整體服務價值落空,卻僅稱可退單份費用,致被告感受遭矇騙,原告最後更封鎖被告之LINE帳號,未完成約定服務內容。被告於112年2月間在Dcard社群網站見他人詢問原告命理工作室之算命評價,遂根據上述消費經驗,以暱稱「joan」在該貼文下方發表如附件所示之貼文,稱原告「不準、很會凹、態度差、給我一堆俗氣的字、誰會給自己的小孩叫妊娠、騙錢」,均屬消費經驗之價值判斷,為真實感受之合理表達,旨在提醒其他消費者注意,並無惡意毀謗原告。又原告曾向被告稱「拜託妳幫我寫一個評價就好,我送妳五帝錢保平安」即係以禮物交換評論,無論是否明確指出應給予好評,均符合一般社會通念,及網路平台包括Shopee、Amazon等規則及公平交易委員會案例所稱「洗評論」或「刷評價」之行為,被告於附件所示貼文使用通俗用語如實描述上情,並無捏造。再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度偵字第42361號不起訴書認定被告發言內容係基於個人經歷與價值判斷,就與原告間命名服務之實際體驗所生不滿所發評論,屬主觀意見,而非陳述虛偽事實,並未捏造特定事實,亦未有加重誹謗構成要件之明確證據,依法作成實體與程序之不起訴處分。

㈢綜上,被告並未該當對原告人格權侵害之不法要件,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請求被告賠償及刪除附件所示「joan」貼文,自無理由。退步言之,原告未舉證因附件所示「joan」貼文,致其本身有具體之精神損害,有營收下降、客戶流失等情,可見其未受有任何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原告甚至在Dcard社群表示因附件所示「joan」貼文生意越好,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過高,應予酌減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為職業命理業者,被告於111年11月尋求原告提供改名服務,並給付報酬9,000元。

㈡被告在網路Dcard社群之「塔羅」版網頁,以暱稱「joan」發布如附件所示之貼文。

五、本件之爭點為:被告於Dcard社群的「塔羅」版,以暱稱「joan」發表如附件所示貼文,是否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並刪除附件所示貼文,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再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反之,倘行為人所述係屬真實,即難認有何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侵權行為。

㈡經查,被告於111年11月尋求原告提供為其女改名服務,原告表示被告姓名亦應一同改名,就2人姓名提供改名服務及鑑名要求9,000元之報酬,被告同意並給付報酬9,000元等情,業據被告陳述在卷,核與原告於Dcard「塔羅」版上留言內容相符,有Dcard「塔羅」版網頁在卷可憑(見卷第16頁),上情足堪認定。又原告就被告之女改名提供名一列之可選字「妯、妗、娠、妘」、名二列之可選字「姍、娉、娟、娌」,為被告之女命名之參考,被告對於原告提供之選字不滿,兩造一直聯絡迄112年11月,為兩造所不爭執,亦堪認定。

㈢被告於112年11月9日23時6分在網路Dcard社群之「塔羅」版,以暱稱「joan」發表如下之言論:「…五星評論是給客人小禮物,要求客人幫忙洗評論的,而且還要當場檢查手機!!」、「服務沒完成,直接封鎖我,是在騙錢?」、「非常不準!而且很會凹!」、「用字超級俗氣,完成不了的請託就不要硬接!我要用名字來化解我和女兒相剋的部分,這我一開始就表明了,妳說可以,然後給我一堆俗氣的字!誰會給自己的小孩叫妊娠?」、「說女兒是我自己的功課,要我自己找字,之後說要一起找,也不見有半個回覆?有沒有搞錯啊,我當然知道女兒是我的功課,但我找了三個老師,其中不乏電視上的名師,沒有人像妳這樣這麼扯,態度這麼差,照妳的說法…我找妳幹嘛?我找老師幹嘛用的?浪費我9000!」、「態度超級差,我又不是妳朋友,我有付錢,妳一直跟我說妳很忙,妳很忙到底關我什麼事?妳對客戶就只能這個爛態度?別人的錢都不是錢?別人的時間都不是時間?」、「最好有很多神明要妳傳話給我啦,那神明怎麼沒跟妳說,我脾氣不好,要妳用心處理我的問題,不要這麼隨便?!明明就是怕我們沒有到,妳自己錯過那個過路客才發脾氣的,哪那麼會凹?當別人都笨?!當下期待妳有那麼一點能力,所以沒有說破,但事實證明妳根本沒能力,以上親身經歷,絕無虛假陳述!」等語,於112年11月10日1時43分發表以下言論:「看到了沒,我從頭到尾都覺得不需要全退,我知道妳也有花時間,我不開心的是,妳沒有把我最初的訴求考量進去,妳沒有想到客戶的感受,如果妳今天有好好跟我討論,也有顧及我的感受妳0000-0000=7800,然後7800才是有爭議的部分,或是9000直接除2,妳當時若是以這種考量下去算,退4千5或5千,然後好好跟我說(妳真的盡力了之類)即使我知道我名字的部分是一張廢紙,我沒辦法改,但我還是會接受,因為我會覺得這個老師有考量到我的感受,我自然也不會為難誰,人是互相的…而妳完全沒考慮我當初為什麼要跟女兒一起改名,一副理所當然的態度,然後現在還在這邊血口噴人,說我要妳退雙倍????我都覺得不需要全退了,怎麼可能要妳退雙倍啊?妳要不要看看自己到底在說什麼呢?妳不會不好意思?」等語,有Dcard「塔羅」版網頁在卷可參(見卷第14-20頁),上情均堪認定。

㈣原告主張被告言論侵害其名譽者有:「…五星評論是給客人小禮物,要求客人幫忙洗評論」、「服務沒完成,直接封鎖我,是在騙錢?」、「非常不准,而且很會凹」、「…然後給我一堆俗氣的字!誰會給自己的小孩叫妊娠」、「態度超級差」、「妳對客戶就只能這個爛態度」等語。惟查,原告並不否認有給予客人禮物,且與客人提供GOOGLE好評有關,此觀原告於Dcard「塔羅」版網頁上留言稱:「谷歌上的評價當然是拜託客人寫的/感謝客人送一個小禮物/看到有寫才送」等語可知(見卷第17頁),被告所稱「五星評論是給客人小禮物,要求客人幫忙洗評論」一節,並無捏詞虛構可言,縱原告主張其行為並非「洗評論」,惟被告就事實既無虛構,其主觀以「洗評論」評價原告行為,難認有何違法不當。被告另稱原告服務沒完成,直接封鎖伊一情,觀諸原告在Dcard「塔羅」版網頁上留言稱:「111年11/13已經解說取名/妳也帶走資料/也因為這樣才從111年11月3日一直糾纏到今天…今天你說要告我/我真的懶的理你所以我告訴你我封鎖你/總共消費9000元已經搞很久了/今天很晚/改天再來找第二次以後給妳的字/給大家看/幸好今年沒換手機內容還在…」等語(見卷第16-17頁),足見因被告對於原告為被告之女所取名字之候用字不滿,而與原告間有聯繫,嗣後原告封鎖被告一節,可資認定。又原告於111年11月18日對被告稱:「陳家妘」、「妮」、「宜」、「麒」、「陳家宜」、「富貴格」等語,嗣兩人通話22分鐘許,於被告傳送其女資料後,被告復電聯原告通話20分鐘許,原告最後稱:「有空一起想字」等語,有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可稽(見卷第295-297頁),惟兩造嗣後未再通話,原告於111年12月27日對被告稱:「…或者我會(應係匯之誤)款3600元還給你就此結束/請給我帳號」、「你女兒的名字」、「你的部分我都解釋完成/我是取你會變好的字不是你喜歡」、「你對我意見非常不好/那我把女兒部分退還給你」等語,嗣被告於112年4月8日傳送一紙載有多個選字之文件予原告,稱:「…請問老師還有什麼部首嗎?」原告則於翌日回稱:「我今天出發去日本工作/一星期後回來/約一天來現場或用賴解釋/最後一次解釋/以後你問我我不會再回答」等語,並就被告傳送選字文件以紅筆圈選後回傳予被告,然兩造間嗣於112年11月間就約定時間解釋姓名用字一事發生爭執,兩人不歡而散,亦有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可憑(見卷第299-303頁),是被告主觀上認為原告服務未完成即封鎖被告,尚非虛構。另被告主觀評價原告「是在騙錢?」為其意見表達,揆諸前開見解,其意見表達係針對事實所為評價,縱使尖酸刻薄,亦無所謂侵害他人名譽、貶低他人社會評價可言。另被告所稱「非常不准(應係準之誤),而且很會凹」、「…然後給我一堆俗氣的字!誰會給自己的小孩叫妊娠」、「態度超級差」、「妳對客戶就只能這個爛態度」,均屬被告於消費過程中基於前開與原告間相處不快之事實所為之主觀評價,難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㈤綜上,被告所稱原告要求客人給予GOOGLE五星評論,並給與客人小禮物,其對原告就其女兒改名選字不滿,兩造於112年11月間因約定時間解釋姓名用字一事發生爭執,嗣原告封鎖被告LINE帳號等情,核與事實相符,被告所為評論「要求客人洗評論」、「是在騙錢?」、「非常不准(應係準之誤)、很會凹」、「給俗氣的字」等語,均屬被告基於其與原告間因命名服務過程中之不快所為之主觀評論,難認其基於事實所為之主觀評論有何侵害原告名譽,原告請求被告因損害其名譽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及刪除如附件所示「joan」貼文,均無理由。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並應刪除如附件所示Dcard「塔羅」版上暱稱「joan」之貼文,不得再行散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739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