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779號
- 原告
- 羅智強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關治維律師
- 被告
- 苗博雅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魏婉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前曾以調查罷免訴外人即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吳沛憶及吳思瑤之連署案,是否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為由,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執行搜索,並將包括訴外人賴苡任、陳冠安、滿志剛及劉思吟在內等人帶回臺北地檢署接受偵訊,嗣臺北地檢署再度以調查罷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之連署案,是否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為由,於114年4月17日上午前往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臺北市黨部執行搜索,並將包括訴外人即國民黨臺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在內之人帶回臺北地檢署接受偵訊。而原告為對上開臺北地檢署之偵查作為表達不滿,曾分別於114年4月14日晚間及同年月17日晚間前往臺北地檢署前抗議(下分別稱114年4月14日抗議行動及114年4月17日抗議行動,合稱系爭抗議行動)。詎被告明知原告所採取之114年4月14日抗議行動,係為聲援於同日遭帶回臺北地檢署接受偵訊之賴苡任、陳冠安、滿志剛及劉思吟等人,亦知悉原告所為114年4月17日抗議行動,僅係為對臺北地檢署於同日將黃呂錦茹帶回該署偵訊之偵查作為表達不滿,然被告竟仍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言論(下分別稱系爭甲言論、系爭乙言論,合稱系爭言論),以此方式指摘原告所採取之系爭抗議行動,係為聲援於114年4月15日亦因參與罷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連署活動而遭帶回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接受偵訊、並於同日前往新北地檢署過程中比出納粹手勢之訴外人宋建樑。因前開宋建樑比出納粹手勢之事件係發生於000年0月00日,依事件發生時序以觀,原告無可能以114年4月14日抗議行動聲援宋建樑,是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顯與事實不符,且納粹政權之主張不僅悖於民主原則及法治國原則,更曾為種族滅絕犯行,而被告發表系爭言論將使社會大眾誤以為原告支持納粹主義、與戰犯為伍,故被告上開所為自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情節重大,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以上請求法院擇一為有利之判決)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併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被告發表系爭甲言論係指稱原告曾以114年4月17日抗議行動聲援宋建樑,被告並未指涉原告曾以114年4月14日抗議行動支持宋建樑,又宋建樑為國民黨青年團成員,其於114年4月15日前往新北地檢署之過程中確曾配戴納粹標識及比出納粹手勢,足見被告發表系爭甲言論應與事實相符,或至少已為合理查證;被告發表系爭乙言論性質上應屬意見表達、並非事實陳述,是被告發表系爭乙言論既係對公共事務進行合理評論,則難認被告發表系爭乙言論之行為具有違法性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縱認被告發表系爭乙言論性質上屬於事實陳述,然被告所發表之系爭乙言論亦未指涉原告曾以114年4月14日抗議行動聲援宋建樑,且宋建樑於114年4月15日遭檢警機關帶回新北地檢署接受偵訊後,原告不僅曾於114年4月16日在自己經營之YouTube頻道「野電視94強」(下稱系爭YouTube頻道)中,批評檢察機關僅針對在野黨之罷免行動展開偵查作為並搜索所有連署罷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之領銜人,原告亦曾於114年4月17日在臺北地檢署前發表「民進黨政府濫權」、「以司法追殺在野黨」及「明天就會清算所有監督民進黨的力量」等言論,嗣原告又於114年4月25日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Facebook)發表「我已準備,坐黑牢!戰獨裁,上凱道!」等詞語,足見原告於上開期間所發表之言論,均係抗議檢察機關針對國民黨相關人員所為之偵查作為,且原告於前揭期間皆未對於宋建樑比出納粹手勢事件表達否認或切割宋建樑,是由原告於上開期間所發表言論及所為相關政治行動之整體脈絡以觀,已足以使一般閱聽人形成原告聲援之對象亦包含宋建樑之認知,是被告發表系爭乙言論亦係經合理查證後所為陳述,並非臆測捏造或惡意中傷,故被告發表系爭乙言論之行為亦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而不具違法性;又被告之所以發表系爭言論,係因原告先於114年8月5日在Facebook及社群網站Threads(下稱Threads)發表數則被告支持納粹政權之言論,被告為回應原告指控,始透過發表系爭言論、以相似之表達方式,質疑原告亦曾以114年4月17日抗議行動聲援宋建樑,且被告當下發表系爭言論之目的,亦係為指出政治人物面對社會爭議應有一致立場,並非出於無端謾罵、亦非不具任何實質內容之批評,而係與政治性公共事務相關,是自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表意脈絡以觀,應認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行為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而不構成侵權行為,況原告既身為立法委員而屬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其本應對於質疑其政治立場及行動之言論負有較高之容忍義務,自難認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已逾越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成立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779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76至177頁):
㈠臺北地檢署前曾以調查罷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吳沛憶及吳思瑤之連署案,是否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為由,於114年4月14日執行搜索,並將包括賴苡任、陳冠安、滿志剛及劉思吟在內等人帶回臺北地檢署接受偵訊,嗣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原告、訴外人王鴻薇、徐巧芯及李彥秀於同日晚間至翌日凌晨,曾至臺北地檢署前,抗議上開臺北地檢署之偵辦作為。
㈡新北地檢署前曾以調查罷免訴外人即民進黨籍立法委員蘇巧慧、吳琪銘、張宏陸及李坤城之連署案,是否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為由,於114年4月15日執行搜索,並將包括擔任立法委員李坤城罷免案領銜人之宋建樑在內等人帶回新北地檢署接受偵訊,而宋建樑於同日前往新北地檢署之過程中,曾於左手臂配戴有納粹標誌之臂章,並以右手舉出納粹手勢。
㈢原告於114年4月16日曾在其所經營之系爭YouTube頻道內,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
㈣臺北地檢署前曾以調查罷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之連署案,是否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為由,於114年4月17日上午前往國民黨臺北市黨部執行搜索,並將包括國民黨臺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在內之人帶回臺北地檢署接受偵訊,嗣原告於同日晚間,曾至臺北地檢署前,發表如附表三所示之言論。
㈤被告於114年8月5日公開接受媒體採訪時,曾發表系爭甲言論,於114年8月6日公開接受媒體採訪時,曾發表系爭乙言論。
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發表系爭言論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情節重大,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為:㈠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除指稱原告曾以114年4月17日抗議行動支持宋建樑外,是否另含有指涉原告曾透過114年4月14日抗議行動聲援宋建樑之意涵?㈡被告所發表之系爭乙言論,性質上屬於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㈢被告以系爭言論指摘原告曾聲援宋建樑及支持納粹主義之行為,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因而得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茲分敘如下:
㈠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並未另含有原告曾透過114年4月14日抗議行動聲援宋建樑之意涵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⒉原告主張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內容包括不實傳述原告曾以114年4月14日抗議行動聲援於114年4月15日始遭檢警機關帶回新北地檢署接受調查之宋建樑等語,被告則抗辯其所發表之系爭言論僅指涉原告曾透過114年4月17日抗議行動支持宋建樑等語。經查,觀諸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內容,被告於言談中僅提及原告曾透過包圍臺北地檢署之方式聲援宋建樑,並未具體指明其所稱原告包圍臺北地檢署之時間點為何,自難遽認被告表達系爭言論時,已指摘原告曾透過114年4月14日抗議行動表達支持宋建樑之訴求。
⒊原告雖另主張:被告曾於114年8月5日在Facebook及Threads張貼指涉原告支持宋建樑之文章,當時被告所搭配之圖片即為原告進行114年4月14日抗議行動之圖片,顯見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時,其即係表達原告曾透過114年4月14日抗議行動聲援宋建樑等語。惟查,被告雖曾於114年8月5日在Facebook及Threads張貼內容含有「羅智強今年4月曾經率眾違法包圍地檢,力挺公然崇拜納粹的國民黨青年」及「我要請問雙面小強:何時為羅智強違法包圍地檢署力挺國民黨納粹青年的行為道歉?」等文字之文章,並皆於文章下方附上標題為「圍地檢護納粹」、內含有原告正在發表言論及宋建樑於114年4月15日前往新北地檢署過程中以右手比出納粹手勢之圖片,此有上開文章擷取圖片為證(本院卷第25至27頁),且參諸原告所提出、媒體報導原告曾採取114年4月14日抗議行動之新聞內容,上揭新聞亦檢附原告正在發表言論之圖片(本院卷第45頁),而該圖片內原告發表言論之手勢、姿態及周遭人物樣貌,經核皆與被告於114年8月5日在Facebook及Threads發布文章時所上傳、含有原告影像之圖片完全一致,足見被告於114年8月5日在Facebook及Threads發布文章時,其所上傳含有原告身影之圖片,正係擷取自原告進行114年4月14日抗議行動時遭拍攝之照片無訛。然細觀被告於114年8月5日在Facebook及Threads所發表之文章,其等內容僅提及「羅智強今年4月曾經率眾違法包圍地檢,力挺公然崇拜納粹的國民黨青年」等言詞,而被告於上傳內含有原告發表言論身影之圖片時,亦僅於圖片下方標註「今年4月國民黨立法羅智強率眾包圍地檢,指控檢方偵辦死人連署案是『司法迫害』」等文字,並未明確註明原告當時發表言論之日期,此業據本院核閱前揭文章擷取圖片無誤(本院卷第25至27頁),足見被告於張貼前揭文章及圖片時,並未指明其所稱原告曾以包圍臺北地檢署之行動聲援宋建樑,此行動之確切時間點究竟為何。準此,原告既另為抗議臺北地檢署於114年4月17日上午前往國民黨臺北市黨部執行搜索,並將包括黃呂錦茹在內之人帶回臺北地檢署接受偵訊,而曾於同日晚間前往臺北地檢署前為114年4月17日抗議行動(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㈣),則被告抗辯:被告於114年8月5日在Facebook及Threads張貼上開文章時檢附含有原告影像之圖片,僅係示意作用,被告並未指稱原告曾以114年4月14日抗議行動聲援宋建樑等語,即非全然無據。從而,尚難逕認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時,曾指摘原告前透過114年4月14日抗議行動聲援宋建樑。
⒋稽此,原告既未舉證證明被告曾透過發表系爭言論而指涉原告曾以114年4月14日抗議行動對宋建樑表達支持,則揆諸前揭規定,應認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並未另含有原告曾透過114年4月14日抗議行動聲援宋建樑之意涵。
㈡被告所發表之系爭乙言論,性質上應屬事實陳述
⒈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問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4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被告發表系爭乙言論係不實陳述事實等語,被告則抗辯其所發表之系爭乙言論僅屬意見表達等語。經查,徵諸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內容及前後時序,足認被告發表系爭乙言論之目的,應係為補充說明其於114年8月5日所發表之系爭甲言論,是綜合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脈絡以觀,堪認被告發表系爭乙言論時,其應係表達「原告過去聲援因參與罷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之連署案而遭檢察機關調查之人時,原告係採用『包裹聲援』之方式聲援所有遭偵查之對象,故原告當時聲援之對象自包括宋建樑」之意。又原告是否曾對宋建樑表達支持,此乃可驗證真實與否之事實,是揆諸前揭說明,被告發表系爭乙言論之行為,核屬事實陳述,而非單純之意見表達。故被告前揭抗辯,並無可採。
㈢被告以系爭言論指摘原告曾聲援宋建樑及支持納粹主義之行為,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不得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⒈按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始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構成侵權行為。而在民主多元社會,為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維持社會之開放及憲政之運作,使人民得有效監督公共事務,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及追求真理,就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時,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態樣、方式及言論之內容與社會公益加以衡量,視其客觀上是否達違反現行法秩序所規範之價值程度而定,以落實憲法對於言論自由之保障,並展現民主政治之精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1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臺北地檢署於114年4月14日以調查罷免吳沛憶及吳思瑤之連署案是否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為由採取偵查活動後,原告曾於當日晚間前往臺北地檢署前採取114年4月14日抗議行動,而新北地檢署係於114年4月15日以調查罷免蘇巧慧、吳琪銘、張宏陸及李坤城之連署案,是否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為由,對包括宋建樑在內之人採取偵查作為,宋建樑並於當日晚間前往新北地檢署之過程中比出納粹手勢,且原告嗣於114年4月16日曾在系爭YouTube頻道內發表「司法就是執政者的鷹犬啦,今天赤裸裸罷免民進黨立委的,我搜索你領銜人」等言詞(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至㈢),足認原告採取114年4月14日抗議行動時,其所聲援者皆係因參與連署民進黨籍立法委員罷免案而遭偵查機關調查之人員,且原告於114年4月16日利用系爭YouTube頻道發表上開言論時,亦係廣泛地批評偵查機關專門針對連署罷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之參與人員展開偵查活動。又臺北地檢署於114年4月17日以調查罷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之連署案是否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為由進行偵查行動後,原告於同日晚間曾前往臺北地檢署前進行抗議行動,並於過程中發表「……清算我們國民黨。你有看到哪一個民主政府,跑去搜索在野黨黨部,全臺搜透透,有沒有看過?」及「……我說民進黨、賴清德正在執行全面殲滅在野黨計畫。民進黨正在執行什麼?全面殲滅在野黨計畫……第一個,搜索國民黨黨部,……第二個搜索國民黨執政的縣市政府,……第三個就是搜索我們國民黨立委」等言詞(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㈣),足見原告為114年4月17日抗議行動時,亦係就參與罷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連署案之國民黨人員於近日頻繁遭偵查機關採取偵查行動乙情表達不滿,並非僅批評臺北地檢署於114年4月14日或同年月17日針對賴苡任、陳冠安、滿志剛、劉思吟及黃呂錦茹等人展開調查之作為。準此,宋建樑既係於原告採取114年4月17日抗議行動前,即曾因擔任罷免李坤城連署案之領銜人而遭新北地檢署帶回該署接受偵訊(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㈡),且公眾媒體亦曾於報導內容內敘及前揭罷免李坤城之連署案係由國民黨主導,此有上開報導內容列印畫面存卷可憑(本院卷第48頁),則被告於發表系爭言論時,指述原告採取114年4月17日抗議行動所聲援之對象包括宋建樑,自非無所依憑。
⒊再者,原告為立法委員(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足見原告係自願進入公共事務領域而成為公眾人物,且被告發表系爭言論前,係先由原告於114年8月5日在Facebook及Threads指出被告曾參與網路名人「八炯」(下稱「八炯」)所舉辦、舞臺背板疑似採用納粹主義概念之活動,並發表「閩南狼爆料,八炯說那背板就是納粹鷹,請問最愛監督羅智強的苗博雅,一心一意想罷免羅智強的苗博雅,站在台上的時候,難道沒有覺得那個背板是納粹圖騰?還是,為了罷免羅智強,是納粹圖騰又怎樣?」及「但這次,苗博雅站在納粹鷹下的舞台上,帶頭宣傳大惡罷,這件事,總該出來交待(按:應為『代』之誤繕)一下吧?」等言詞,指涉被告為宣傳罷免原告而不惜站上背板設計蘊含納粹概念之舞臺,又於同日陸續在Threads多次張貼含有被告身影與納粹政權官員畫面之合成照片,並同時發表「一身皮衣加紅臂章 苗澤東這穿搭,在納粹舞台上毫無違和感」、「那皮衣、那紅輩(按:應為『臂』之誤繕)章 是希特勒幫他設計的嗎?」、「蓋世太苗,心有戚戚」等留言,嗣被告為回應原告上開貼文內容,始於同日在Facebook及Threads張貼內容含有「雙面小強又來了!」、「還原現場,雙面小強指控我參加的419活動,該場活動唯一訴求就是『反極權護民主』。反對極權中共侵略,當然也反對納粹主義」、「我參與活動時,完全沒有代表納粹主義的旗幟、服飾、口號、標誌、手勢。訴求與納粹主義完全無關」及「雙面小強今天的發言,提醒了大家,羅智強今年4月曾經率眾違法包圍地檢,力挺公然崇拜納粹的國民黨青年」等語之文章,此有上開文章及留言擷取圖片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5、117至125頁),可見被告之所以發表系爭言論,係肇因於原告先指稱被告參與「八炯」所舉辦之活動、疑似即係支持納粹主義,被告方透過張貼前開文章及發表系爭言論之方式,試圖使用類似之政治語言反擊原告之質疑,是原告受被告以系爭言論指摘,亦係因原告先以言詞挑起兩造間針鋒相對之對立場面,而非由被告無端以系爭言論引起爭端,故原告就系爭言論對於其名譽所造成之影響,自應為較高程度之容忍。
⒋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院綜合斟酌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原因、脈絡、內容及原告自願進入公共事務領域之身分,並權衡原告名譽權與被告言論自由之保障後,認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行為尚不具違法性,自難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構成侵權行為。
⒌原告雖主張:縱認原告採取114年4月17日抗議行動之聲援對象包括宋建樑,然原告僅係對於宋建樑遭新北地檢署施以不當偵查手段之情表達聲援,並非支持宋建樑於114年4月15日所配戴之納粹衣飾或其所舉出之納粹手勢,更非支持納粹政權,是被告以系爭言論使社會大眾誤認原告推崇納粹主義,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惟查,被告發表系爭甲言論時,固曾以「他自己去聲援崇拜跟讚美納粹的行為,然後今天又來指鹿為馬」等詞語、具體指稱原告支持納粹主義(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㈤),然由前述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脈絡可知,當時係先由原告以「『八炯』舉辦活動時,疑似採用納粹主義概念製作舞臺背板,而被告曾參與該活動,故被告亦係支持納粹主義」之邏輯,指涉被告支持納粹主義後,被告方以原告曾聲援宋建樑為據,透過類似之陳述方式指摘原告曾稱頌納粹政權,依此足徵被告當下係為主張原告對其所為之批評並不合理,方採用相同方式回應原告之言詞攻擊,是參諸上開兩造互為言語交鋒之情境,亦難認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行為,係為惡意貶損原告之名譽,而具有違法性。
⒍據此,堪認被告以系爭言論指摘原告曾聲援宋建樑及支持納粹主義之行為,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尚不得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日期 言論內容 1 系爭甲言論 114年8月5日 「喔對於這個今天羅智強立委,他曾經去聲援納粹的國民黨青年,那今天就要指鹿為馬指控我,我想這個事情是,有必要來嚴正駁斥的」、「那在當時呢,朱立倫國民黨主席支持他,然後羅智強立委也率眾包圍北檢,去聲援這個扮納粹的宋建樑,那我不知道為什麼今天羅智強,他自己去聲援崇拜跟讚美納粹的行為,然後今天又來指鹿為馬,我覺得他這個指控相當的雙標了」 2 系爭乙言論 114年8月6日 那他過去在聲援的時候,他是整個包裹聲援,他從來沒講過羅智強只聲援他的助理,不包括其他人 附表二: 司法就是執政者的鷹犬啦,今天赤裸裸罷免民進黨立委的,我搜索你領銜人,我搜索臺南市黨部。今天罷免國民黨立委的,你敢查對,我搜索縣市政府,我恐嚇選務人員。民進黨有全面殲滅在野黨計畫,最重要的核心就是司法。他說3大步驟,第1個搜索在野黨黨部,第2個搜索在野黨執政的縣市政府,第3個搜索在野黨立委辦公室的重要幹部。 附表三: 「只有一招,就是清算我們國民黨。你有看到哪一個民主政府,跑去搜索在野黨黨部,全臺搜透透,有沒有看過?……我告訴各位,我先從我自己講起,抱歉啦,我羅智強也被清算啦,也被查水錶。你知道之前抓了我們6個熱血年輕人對不對?其中有1個就是我辦公室主任陳冠安。我告訴各位啊,我告訴各位啊,我告訴各位啊,陳冠安沒有參與任何的連署啦,陳冠安沒有參與任何的連署啦,他只是站出來罵民進黨而已啦,他只是站出來罵賴清德而已啦,結果20萬元交保,20萬元交保,夠便宜啊。民進黨的共諜多少交保?結果陳冠安沒有任何犯罪,20萬交保,然後賴苡任,還有其他的年輕人,50萬交保,還有天理嗎?還有天理嗎?那我問各位,他為什麼連我的辦公室主任要搜?為什麼?為什麼把我的辦公室文件搜走,為什麼?」 「大家有沒有看羅智強曾經有預言過,有沒有說過?我說民進黨、賴清德正在執行全面殲滅在野黨計畫。民進黨正在執行什麼?全面殲滅在野黨計畫。民進黨在執行什麼?全面殲滅在野黨計畫。第1個,搜索國民黨黨部,沒有別的,先從謝龍介,國民黨的臺南市黨部開始。第2個搜索國民黨執政的縣市政府,就是我們傅崐萁總召花蓮所在的花蓮市政府。第3個就是搜索我們國民黨立委,在野立委的辦公室跟辦公室重要幹部。羅智強有沒有都說中?有沒有都說中?就是這個無良的政府,可惡到極點。我要告訴大家,今天抓進去的是黃呂錦茹主委,是我非常尊敬的黃呂錦茹主委,他今天被抓進去只犯1條罪,只犯1條罪,就是得罪賴清德,就是監督民進黨。現在臺灣,我告訴各位,詐欺沒有事,貪污沒有事,只有1件事有罪,哪1件事?只有哪1件事情有罪?只有監督賴清德有罪,得罪賴清德有罪,這叫做民主嗎?這是民主嗎?這是獨裁對不對?我最後告訴大家,我真的很生氣,我已經氣好幾天了,我氣好幾天了。今天我們為什麼要來這裡,我跟各位講,去年民眾黨被清算完了,他食髓知味,他拿檢調這些走狗,他拿檢調當作東廠,來清算在野黨,風風火火,他覺得他成功了,所以他今天胃口更大,他就先來清算國民黨的黨部,來搜索國民黨的黨部,然後胃口更大,他現在已經動到我們國民黨、我們在野黨的立委辦公室主任,下一步動誰?下一步動誰?……沒那麼快啦,各位還後面一點,下一步所有在野黨立委,再下一步是所有在野黨的執政縣市首長,再下一步就是人民了,對不對?我們不能沉默,我告訴各位,賴清德真的是已經瘋掉了,瘋狂的獨裁者,他比尹錫悅更可怕、更恐怖。尹錫悅是個笨蛋對不對?他跑去說戒嚴。賴清德他不講戒嚴,他用司法清算,比戒嚴更恐怖,臺灣人民啊,我們民主已經到了快要滅亡的時刻,民主已經死了,我們今天如果不為我們自己,不為我們下一代站出來,我告訴各位,我們未來會感到羞辱,未來會感到難過、未來會感到後悔,因為今天這個關鍵時刻,我們沒有站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