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 原告
- 漢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羡霞
- 訴訟代理人
- 袁瑞成律師
- 被告
- 楊雯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沈羨霞」之記載,應更正為「沈羡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