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仲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4,636萬6,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萬1,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仲訴字第1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4,636萬6,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萬1,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