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沃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家賢
- 代理人
-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梅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
蔡律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梅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