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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請求標的,如是就本金新臺幣256,815元及利息一併請求,應在本金、利息之間,加記載「及」字,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256,81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601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