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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36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聲請人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克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世炫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364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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