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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1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温宗玲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乙○○與丙○○等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389號),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389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389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關係人,為了解案件詳情。為此,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為113年度家調字第1389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次女、為上開案件之關係人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本文,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念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1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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