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乙○○與丙○○等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389號),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389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389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關係人,為了解案件詳情。為此,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為113年度家調字第1389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次女、為上開案件之關係人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本文,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