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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姚水文

原告
創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仁
被告
萬達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963萬4,795元(如附表所示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萬1,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60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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