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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34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光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杉桂
被告
環亞風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萬9,342元(計算式:

本金436萬8,648元+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同年6月1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4萬0,694元=440萬9,3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09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2,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334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款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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