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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8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瑋桓林春鈴劉其鷹

原告
華展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浦俊市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仁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747,104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8,514,67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47,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劉其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587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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