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20號
- 原告
- 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梓蓉
- 訴訟代理人
- 蔡健新律師
- 被告
-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萬1,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62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萬1,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