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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盛東鼎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書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俊嘉律師
被告
寶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9萬8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0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