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1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杜慧玲

原告
豪情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愷
被告
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10萬7,124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4日提出民事起訴狀,此有本院收狀戳章時間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原告聲明後段係請求起訴後之孳息,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10萬7,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7,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21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