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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黃莉莉

上訴人
即原告
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璸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李秀琴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

人間因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46,267,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芯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