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璸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李秀琴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
人間因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46,267,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