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05號
- 上訴人
-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儲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顧哲銘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7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6,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訴字第905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顧哲銘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7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6,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