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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姚水文

聲請人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錫漳
代理人
黃彙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徐錫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113年7月29日 45,466元 ON8846074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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