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58號
- 原告
- 名流國際名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根間正和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怡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宜樺律師
- 被告
- 李俊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180元及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4,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