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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高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5年4月1日聲請狀所附債權計算表各筆發票「清晰放大」影本,證物發票請依序排列陳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