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31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明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解除契約之存證信函以為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促字第531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明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解除契約之存證信函以為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