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和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暨新臺幣5,894,754元之記帳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