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6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皓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業已給付簽約金新臺幣100,000元予相對人之證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促字第864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皓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業已給付簽約金新臺幣100,000元予相對人之證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