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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25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開建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張婉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孟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44,164,76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316萬5,455元) 1 利息 4,316萬5,455元 115年2月3日 115年7月21日 (169/365) 5% 99萬9,309.85元  小計       99萬9,309.85元 合計        4,416萬4,76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補字第1258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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