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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85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漢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進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1,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6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被告已於民國115年6月8日變更公司代表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另備繕本1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補字第785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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