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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9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群富健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經查,原告於115年8月4日提出民事減縮之聲明暨陳報狀,表明本件縮減後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補字第89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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