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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943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筆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林伊柔律師

張雅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航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訂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支付命令核准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13萬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其後段請求被告給付之利息,應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3月11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44萬4,880元(計算式:22,132,000+〈22,132,000÷365×86×0.06〉=22,444,8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8,0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萬7,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補字第94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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