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重訴字第225號
- 原告
- 三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信弘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春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士剛律師
- 被告
- 國防部
- 法定代理人
- 顧立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361,441元,及自民國(下同)11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6,936,237元,及自本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153,261元(本金加計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908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76,34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聲明項次 請求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訴訟標的價額 1 3,236萬1,441元 114年12月19日 115年6月29日 (193/365) 5% 3,321萬7,024元 2 693萬6,237元 693萬6,237元 合計 4,015萬3,2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