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6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呂俐雯

聲請人
郭建良
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台灣百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柏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訴字第11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115年度勞訴字第116號),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核資立後認聲請人符合無資力之認定而准予扶助,爰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乙節,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見本案卷第63、51頁);又依其起訴內容,並非不待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可認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判決,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家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救字第67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