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朱孔華
- 代理人
- 陳鴻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朱孔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6號裁定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消債職權免責事件相關卷證確認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依上開規定,其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