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64號

聲請清算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王沛元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何宜蓁(原名:何秀玲)
代理人
陳婕妤律師(法扶律師)(未附委任狀)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聲請人雖於聲請狀記載陳婕妤律師為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聲字第6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清算復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