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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64號

聲請清算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王沛元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何宜蓁(原名:何秀玲)
代理人
陳婕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何宜蓁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5號裁定免責確定,有該裁定及辦案進行簿影本在卷足憑,其聲請復權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聲字第6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清算復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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