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6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何宜蓁(原名:何秀玲)
- 代理人
- 陳婕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何宜蓁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5號裁定免責確定,有該裁定及辦案進行簿影本在卷足憑,其聲請復權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6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何宜蓁准予復權。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5號裁定免責確定,有該裁定及辦案進行簿影本在卷足憑,其聲請復權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