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73號
- 原告
- 名流國際名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根間正和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華律師
潘怡君律師
呂宜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萱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773號
潘怡君律師
呂宜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萱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