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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703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陳皆助
被告
萬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查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原告並未陳明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其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703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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